一、开具职工收入证明 1.可先自行打印收入证明或到金融机构等索取统一印制的空白证明; 2.由教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或校园卡等有效证件至劳资科。如代他人办理,则应一并持本人和被证明人的证件; 3.如要包含学校标准工资外其他收入(如院系津贴、课题收入等),请先至院系、科研部门开具相关收入的证明,如无相关证明,劳资科将按照标准工资数据审核办理。 二、请假 1.请假类型 请假分事假、病假、工伤假、婚丧假、产假。探亲假一般不批,教职工应该在寒暑假期间探亲。 2.请假手续 个人提出申请,单位领导审批,并将请假手续随考勤统计表一并送交人事处(请病假者还要附经校医院审核过的诊断证明)。 产假需延长假期者,要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。 婚丧假、产假和短期病假由单位审批。病假6个月以上、工伤假由人事处审批。 3.事假准假权限 各单位负责人请假,由分管校领导审批,到人事处备案。其他教职工请假,七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审批,请假七天至半个月者,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到人事处请假,半个月以上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。 三、发放丧葬费、抚恤金 1.去世职工亲属携带个人(经办人)身份证、去世职工死亡证明、丧葬费单据,送劳资科。 2.劳资科计算职工丧葬费、抚恤金,做领款单据。 3.去世职工家属持单据到财务处办理。 四、遗属补助 1.符合遗属补助条件的可向劳资科提出补助申请。 2.劳资科审核可否享受遗属补助,审批后通知申请人,申请人办理烟台农业银行账户,劳资科通知财务处按季度发放遗属补助。 3.领取遗属补助的人员应每年12月提供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,以保证下一年遗属补助金的正常发放。 五、报销探亲路费 1.在职职工到人事处网站下载打印探亲路费请假单,符合一年条件的填一年一次探亲表,符合四年条件的填四年一次探亲表。将请假单、差旅费报销单交给本单位办公室,由单位审查、签字、盖章,将请假单交给劳资科。 2.劳资科审核。 3.到财务处审核报销。 六、住院护理补助 1.持住院单据到劳资科申请补助。现标准为15元/天。 2.劳资科做领款单据 3.职工持单据到财务处办理。 七、职工父母去世丧葬费补助 1.父母不是我校教职工的,去世后可以领取100元的丧葬费补助。个人填写财务领款单一式两份,所在单位盖章、负责人签字。 2.劳资科审核盖章。 3.职工持单据到财务处办理。 八、外聘酬金发放 1.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外人员,由聘用单位持聘用合同或登记表及个人在烟台办理的农业银行账户,到劳资科核定工资标准。 2.根据核定的工资标准,所在单位每月做领款表一式两份,单位盖章、负责人签字。每月21日前后送劳资科。 3.劳资科通知财务处发放工资。 九、申报困难补助 1.每年12月31日前,申请人从人事处网站下载打印《教职工困难补助审批表》,填写,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劳资科。 2.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,学校福利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核定标准,劳资科做领款单据。 3.申请人持单据到财务处办理。 十、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高定工资 1.政策规定:2006年7月1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,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“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并奖励晋升工资的”,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或一个薪级工资。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将相关材料交劳资科。 2.劳资科审核,报上级部门审批。 3.获批后,劳资科通知财务处调整工资。 |